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 > 立法工作 > 新法聚焦

《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》8月起施行

时间 2017-07-21 来源 四川日报
[ 字号大小:]

  历史建筑上不设户外广告  

  7月20日,记者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成都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“老建筑”如何抢救保护、修缮利用?

  《条例》规定,建筑物的所有权人、使用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,均可向相关部门推荐历史建筑、历史文化街区。被冠“历史”之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?

  以历史建筑为例,《条例》规定,一般情况下,除满足“50年以上”这个条件外,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认定:与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、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的;反映优秀历史文化,体现城乡传统风貌、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;建筑样式、结构、材料、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;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代表作;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、商铺、厂房等。

  据了解,目前成都已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共有67处,已经划进成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街区共有12片。

  《条例》规定,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特定情形下历史建筑的实际使用人、代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。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,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,所在地区(市)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、协助。当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时,由区(市)县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保护。

  成都把历史建筑分为特殊保护、重点保护、一般保护三类,进行分类保护。其中,特殊保护的历史建筑,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、饰面材料和色彩,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、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。被认定后的历史建筑,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。

附件:

分享到

[打印关闭]

相关新闻

意见选登

我来说两句

查看所有评论
用户名:

(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)

  • 匿名

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,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。

验证码: